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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车注意事项

    浏览量:2321来源:泸州鑫福驾校时间:2013.05.17

    一、根据公安部123号令规定,下列情形禁止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本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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